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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时达国际货运 >> 服务公告 国际货物运输条约(蒙特利尔公约具体条约)
1、公约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多法律制度国家可选择性适用,并可能有保留条款,具体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公约在蒙特利尔签署,有六种语言文本,存档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分送各国。 2、解释:《东京条约》《东京条约》主要涉及到战争结束后的和平安排。它详细规定了战败国的领土割让、赔款事项以及开放口岸等,以维护国际间的和平与安全。该条约的内容聚焦于战争结束后的和平构建和战后国际秩序的恢复。《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协议。 3、东京条约,即1963年签订并在1969年生效的《东京公约》,主要解决国际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确保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得到明确的立法和司法管辖。它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填补了相关法律领域的空白。 4、蒙特利尔公约共有7章57条。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海牙公约:主要内容是:①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或其共犯,从事或企图从事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即为犯罪。 5、《蒙特利尔公约》(下称《公约》)是2025年国际航协各成员航空公司签署的,是国际社会确立航空责任事故无限额赔偿原则的重要条约。中国政府于2025年11月签署了该公约。《公约》规定: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5万美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6、东京条约主要解决国际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确保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得到明确的立法和司法管辖,填补了相关法律领域的空白。蒙特利尔公约重点关注国际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明确了航空公司对旅客伤害、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因延误导致的损失的责任和赔偿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
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法律分析:《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目前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结论:《海牙规则》是国际间关于提单运输的统一公约,旨在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以下是关于其主要内容的改写:《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在1924年签署并生效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何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由国际商会发布,规范了信用证的操作和使用,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由国际商会制定,提供了国际汇票托收的操作指南和标准。《国际担保搏郑蠢代理人实务规则》(1994):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指导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实践。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它们不是法律,但一旦被合同当事人采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这些术语定义了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成本和风险。 在国际货款收付方面,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和《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惯例确保了货款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惯例多为任意性惯例,供当事人在其所从事的特定交易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适用。尽管有少量的规范性惯例属于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国际商事活动所适用的惯例一般都属于任意性惯例。 以上三个国际贸易惯例都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这些惯例,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添加其他条款。在中国进出口贸易业务中,通常会采用国际商会的规定和解释,如按CIF条件成交,还可以同时采用《华沙—牛津规则》的规定和解释。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至于运输与保险,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货物运输提供了全面的保险覆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则进一步满足了中国市场的需求。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则规范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划分。 3、此外,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0年5月1日新颁行的《国内水路、陆路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还包括了因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致使被保险货物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的损失。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按“仓至仓条款”确定起讫期限。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则推出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满足中国市场的需要。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也为海上运输中的保险问题提供了指导。在国际仲裁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解决国际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框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5、条款中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使用的都是中国保险条款(CIC)。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比较通用的保险条款是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CC)。这一条款在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条款中作了比较重大的改革,将原来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传统险别,分别改为(A)、(B)、(C)3种险别。 6、分别是:协会货物条款(A)、协会货物条款(B)、协会货物条款(C)。《协会货物条款》的现行规定于1982年1月1日修订公布,共有6种险别,它们是:(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 什么是国际航空货运公约现行的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有三个,即1929年于华沙签订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因为它是在华沙签字的,所以又简称《华沙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法律关系和相互义务,是国际空运方面一个最基本的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是调整航空运输中跨国运输行为的法律规范。这些公约吸收了海运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惯例,并针对航空业的特性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在国际航空法体系中,空运方面的条约主要是统一国际空运规则的文件,统称为《华沙体制》。它由八个文件组成,核心为1929年在波兰华沙签署的《华沙公约》。该公约共5章41条,明确了国际空运的定义、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制度以及责任诉讼的程序。自签署以来,已有14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年10月12日,德国、英国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是国际航空私法的开端,旨在调整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责任问题。公约规定了航空承运人与旅客、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基本原则,包括适用范围、运输凭证、责任期间、责任原则等。 蒙特利尔公约概要1999年的蒙特利尔统一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旨在现代化航空规则,保障消费者权益。它涵盖了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人员、行李和货物,不论是否转运,要求运输凭证包含目的地、经停地点和重量等信息。公约强调国际合作,确保所有参与方的权益平衡。 《公约》共4部分,22章,96条,11个修订议定书。第一部分是空中航行。第二部分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三部分是国际航空运输。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公约》承认,每一缔约国对其领土上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公约》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上海双时达国际货代[2025.05.30-16:36] 访问: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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