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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时达国际货运 >> 服务公告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讨论(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用D A记名提单编织的圈套)
1、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使用了一个连环套:D/P见票即付———记名提单———D/A。 2、付款方式不同:D/A是由进口方向银行做出保证在几天之内进行付款,银行便会给进口方提单。OA是货到付款。交易方式不同:OA是卖方先行发运货物并寄交全套单据给进口方,进口方按照合同约定在未来某天将货款寄交给出口方。 3、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of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启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4、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 海上运输法案例分析1、在这个案例中,我认为,承运人出具提单发货后,托运人的责任已解除。货损发生在运输途中,收货人在检查货物时出现了争执,因此承运人应负大部分责任。由于该提单上批注了“由货主装载、计数”,因此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部分责任。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例分析卡塔尔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客车买卖合同,CIF多哈条款下,部分客车装于船舶舱面。运输过程中,C公司所属船舶遭遇8级大风,导致舱面65辆客车受损。A公司索赔时,C公司主张因恶劣天气引起的舱面货物损坏为特殊风险,可能享有免责。 3、司玉琢海商法(第四版)案例分析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我们探讨了两起案例。首先,卡塔尔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客车购买合同中,A公司与C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部分客车装于舱面。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导致部分客车损坏,C公司试图通过舱面货物的特殊风险免责。 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FOB合同争议案1、[案例分析]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国内某公司于某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次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案例分析]不合理。 3、发票中的价格条件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买卖双方责任的承担、费用的承担和风险的划分问题,另外,也是进口地海关核定关税的依据。来证价格条件如与合同中规定的有出入,应及时修改信用证,如事先没有修改,还是应该照信用证规定制单,否则会造成单证不符。 4、FOB报价,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FreeOnBoard的首字母缩写),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出口香港罐头保险索赔案1、案例: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 2、在经济合同纠纷方面,他代理了上百起案件,涵盖了合作纠纷、货款、抵押贷款、国际货运代理、工程款等各类复杂诉讼。知识产权方面,他处理了十几起专利侵权、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纠纷,展现出对这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敏锐洞察力。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求助!!!求解!!!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支付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根据上述解释,驳船费用应当由卖方承担。因此,我方有权拒绝支付此笔费用。此外,FAS术语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而驳船费用作为装船前的费用,自然应由卖方承担。因此,我方无需承担这笔费用,这是基于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规则。 年11月,B公司的律师突然提出动议,认为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签署了仲裁条款,要求法庭撤销本案的本诉和反诉。法院最终支持了B公司的动议,裁定争议事项由仲裁机构管辖,并撤销了本诉和反诉。如果双方未在2006年2月17日之前提起仲裁,A公司将不得就同一事项在美国再次提起诉讼。 因为本合同按CIF条件达成,按此术语,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越过船舷)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到了买方,所以在运输途中的货物损失风险由买方承担。不过既然购买了保险(CIF),我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偿。 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上海双时达国际货代[2025.06.11-10:01] 访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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