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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国际贸易中货代与承运人的区别是什么 )

1、货代——既“货运代理”,是替货主操作有关出运的事宜,包括替货主找承运人签订承运合同,出口相关申报手续(报关、报检等),替货主安排装船前的有关操作(港区申请,交费等)。。诸如此类上船前的操作。货代是作为货主的代理,你可以要求他们做以上所有的动作,也可让他们做其中的几项动作。

2、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3、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的第一个区别在于他们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无船承运人跟托运人之间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则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在托运人订舱时,无船承运人会根据自身的运价或成本向托运人报价,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预订舱位,负责安排货物运输。

4、分类:商业/理财贸易解析:当然不是一个概念。船公司-Carrier,即承运人,负责把货从一个港口运到另一个港口,赚取他的海运费。船代-负责联系帮船靠到码头上,负责一船船员靠岸期间的生活饮食卫生,负责联系装货卸货。

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什么可以作为运输合同

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须由当事人相互作出意向表示,并达成一致。成立的合同在条件成熟时生效。

涉外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或者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有一项涉及国外的合同,例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等。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肖攀律师解析:运输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为运输劳务。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为旅客或者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

铁路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表示承运。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作为发货人与铁路间的运输契约,规定了铁路与发、收货人在运送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铁路和发、收货人具有法律效力。货物还需添附相关文件,如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外汇核销单等,根据合同还需添附出口许可证、品质证明书等。

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合同两类。国内运输合同是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是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起运地和到达地等都在国内的运输合同。涉外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或者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有一项涉及国外的合同,例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等。

按此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地运至约定目的地的通常运费,故卖方要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注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应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的基本义务:(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并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fob: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两者都属于“到达合同”。fob和ddp的区别,前者是未完税交货,后者是完税后交货,差别在进口关税是否交纳。

试述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所适用法律规范范畴更广国际货物运输由于其涉及国际合作、国际交流,所以在法律规范中所用到的不仅仅是国内法,而更多的要靠国际法规、国际规则来调整。

2、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2)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货物运输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4)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诺成合同;(5)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享有留置权,可以采用留置的方式担保托运人支付运费;(6)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

3、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复杂多样,首先,其主体构成较为复杂,包括承运人、托运人与收货人三者。承运人作为提供运输服务的主体,可以是具备运输服务资格的运输企业或个人。只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都可从事货物运输活动。其提供运输服务的必备条件是拥有相应的运输工具。

4、总而言之,货运合同作为一种诺成性合同,其法律特征决定了它在物流行业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合理运用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双方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输到目的地。

5、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合同的核心是承运人为旅客或者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这种劳务本身不会产生具体、有形的劳动成果,但可以使旅客和托运人获得服务并从中受益。

6、运输合同的特征主要如下:合同主体的复杂性、合同标的特殊性、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合同的有偿性等。运输合同如果是根据运输方式、运送对象、是否有涉外因素等参考标准进行分类,一般可以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同时,还可以根据其他的参考标准进行其他类型的分类。

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他们的业务性质、法律地位、责任承担以及操作模式上。首先,无船承运人通常承担的是实际承运人的角色,他们直接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的第一个区别在于他们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无船承运人跟托运人之间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则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在托运人订舱时,无船承运人会根据自身的运价或成本向托运人报价,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预订舱位,负责安排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区别: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所收取的报酬。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信息:合同会明确列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这是为了确保在需要时,双方能够及时沟通。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这部分详细说明了保险涵盖的货物、保险金额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即承诺后),保险合同即成立。投保单中须列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投保险别等事项。

您好!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条款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保险公司不同,合同条款也会有不同,不过大体都会包含以上的条款。

在CIF贸易术语下,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的风险,如火灾、盗窃、破损、自然灾害等。保险公司将为这些风险提供相应的赔偿。此外,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可能还包括其他相关风险,如卖方违约、货物质量问题等。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通常采用三种主要的支付方式:船上交货价(FOB)、成本加运费价(CFR)和到岸价(CIF,包括成本、运费和保险费)。

024期|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中,就《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之间的运输...

1、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若双方当事人为中国公司或自然人,而运输目的地在境外,案件应视为涉外案件。我国作为《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应履行条约义务,对于《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应强制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2、法律分析: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3、年《蒙特利尔公约》(TheMontrealConvention),全称为《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TheConventionfortheSuppressionofUnlawfulActsAgainsttheSafetyofCivilAviation),于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1973年1月26日生效。

4、蒙特利尔公约是一部详细规定国际航空运输中责任与赔偿的国际公约,由7章57条构成。以下是公约的关键内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公约引入无限制责任,承运人无论有无过错,都需对旅客人身伤亡支付10万特别提款权(约15万美元)的赔偿。若因承运人过错造成伤亡,责任无限。

5、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ForInternationalCarriageByAir),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6、《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一项重要公约,其核心目标是保护国际航空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建立公平的赔偿体系,解决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伤亡、行李或货物损失等问题。在此之前,已有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等多份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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