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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法公约(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国航运输总规则适用于国航承运的所有航班,包括国内航班和国际航班。无论是旅客运输还是货物运输,都应遵守这些规则。此外,对于涉及特殊物品(如精密仪器、电器类物品、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子弹等)的运输,还需符合特定的附加条件。

3、国际航班允许托运7号干电池,但需遵守相关运输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干电池不属于禁止托运的危险物品类别,但必须符合航空运输标准。托运干电池时,应确保其包装良好,避免泄漏或损坏。建议将干电池放入密封塑料袋或防漏盒中,以减少对周围物品的潜在影响。

4、国内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公约包括《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及其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等。

5、国际航班飞机托运可以带肉类熟食,肉类熟食不是禁带物品。

6、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班机(含国际/地区航班、国内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运行李中托运。

鹿特丹规则

1、《鹿特丹规则》在2008年12月通过,对承运人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划分,更侧重保护货主利益,减轻承运人责任。取消严格归责原则,展现出先进性。此规则顺应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和航海运输业发展,调整承运人责任,平衡承运人与托运人利益,理论符合公平原则,保护航海运输工作开展。

2、《鹿特丹规则》允许承运人和托运人通过约定,在批量合同中增加或减少公约对双方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等。当然,公约赋予批量合同背离公约的自由是有条件的,需要受《鹿特丹规则》第80条第4款规定的约束。

3、《鹿特丹规则》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改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要求船舶全程适航、大幅度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扩大了承运人赔偿范围、延长了责任期间,打破了现行的船货双方利益平衡机制,会给我国航运企业增加难以承受的责任与风险。

4、鹿特丹规则还确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包括使用和效力、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替换规则等。尽管规则确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效力,但其具体应用和实施需要更多细节设计和配套法律和技术支持。规则还扩展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接收货物开始至交付结束,不再局限于海上和港内。

5、《鹿特丹规则》的目标是取代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三大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根据公约规定,《鹿特丹规则》于第20份核准书、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提交之日起满1年后生效。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有哪些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包括《华沙公约》(1929年)、《海牙议定书》(1955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以及《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和《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等。

法律分析: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1.《华沙公约》(1929年)。2.《海牙议定书》(1955年)。3.《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4.《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5.《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6.《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华沙公约》(1929年)。2.《海牙议定书》(1955年)。3.《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4.《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5.《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6.《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7.《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进一步扩展了公约的范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对原有公约进行了补充或修正。《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延续了修订工作。《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同上,体现了对航空运输的新要求。

现行的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有三个,即1929年于华沙签订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因为它是在华沙签字的,所以又简称《华沙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法律关系和相互义务,是国际空运方面一个最基本的公约。

国际公约包括《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和《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航空运输:涉及国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公约则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及其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等。

试论述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哪些公约进行了哪些内容的借...

1、我国《海商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著名公约。《海牙规则》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第一个统一国际公约,对于确立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2、但是公约不适用于以下交易:(1)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2)拍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强制出售的财产;(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交易;(5)船舶和飞机的买卖;(6)电力买卖。这是考虑到上述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适用特殊的法规来处理。

3、年,联合国在汉堡召开会议,通过《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什么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铁路运输是国际贸易运输中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是于1951年11月由原苏联、捷克、罗马尼亚、东德等8个国家共同签订的一项铁路货运协定。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确定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国际货约》是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另一个公约,全称《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于1961年在伯尔尼签字,1975年1月1日生效。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始于19世纪后半期,当时欧洲国家之间开办铁路运输业务,并于1886年建立了国际铁路常设机构—“国际铁路协会”。随后在1890年,欧洲各国外交代表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会议,制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即所谓的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经各国政府批准后,于1893年1月1日实行。

国际公约包括《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和《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航空运输:涉及国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公约则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及其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等。

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3)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调整提单运输和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分别有哪些?

1、目前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2、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包括《华沙公约》(1929年)、《海牙议定书》(1955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以及《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和《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等。

3、法律分析: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1.《华沙公约》(1929年)。2.《海牙议定书》(1955年)。3.《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4.《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5.《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6.《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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